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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8月起,更多健康險可享個稅優惠,最高稅前扣除2400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7月6日發布《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自2023年8月1日起,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下稱“稅優健康險”)范圍將擴大至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主要險種,同時,產品被保險人群體也有所擴大,投保人可為本人投保,也可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針對目前既往癥人群保障不足的現狀,金融監管總局還要求將其納入稅優醫療保險的承保范圍,允許人身保險公司針對既往癥人群設置不同保障方案,結合自身經營能力和市場需要開發保障額度更高、 責任更豐富的產品。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長期護理保險、疾病保險產品。

覆蓋主要健康險種,家庭成員悉數納入


(資料圖)

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原保監會印發《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開啟了稅優健康險的試點,2017年7月推廣至全國。自試點階段起,購買稅優健康險可享受到的稅優額度就為2400元/年(200元/月),此次《通知》對額度并未有進一步調整。

此次《通知》進一步擴大了稅優健康險的覆蓋面:

產品范圍擴大至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主要險種;

產品被保險人群體擴大,投保人可為本人投保,也可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消費者可享受到的2400元/年的稅優限額是按照投保人計算的,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為全家購買了稅優健康險,那么這位投保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最高可予以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的稅前扣除。

該負責人還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將通過行業統一的商業健康險信息平臺為投保人建立信息賬戶,記錄其投保的所有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信息,方便消費者即使購買不同公司的產品,亦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抵扣。

“‘個人所得稅’APP上可能會有一些優化”,該負責人透露,未來稅務總局可能會參照個人養老金扣除信息填報的設計,方便廣大消費者進行申報抵扣。

此外,相較此前的稅優健康險,此次《通知》將被保險人范圍從投保人本人擴展到了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平安健康險總精算師丁雯認為,此前稅優健康險僅投保人可保,人群相對狹窄,這類產品很難打開市場。如今則圍繞投保人或者說納稅人的家人,融入了家庭的概念,在覆蓋了家庭成員的同時,產品類別也更豐富,投保人可以把這2400元的稅優額度用好用足。

稅優長護險放開線上銷售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發展商業醫療保險。

“此次我們對稅優長護險放開了在互聯網上銷售,這也是一個比較大的政策突破”,上述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通知》顯示,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長期護理保險可參照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管理。該負責人指出,對于稅優長護險產品,監管部門將嚴格把控審核,確保產品能真正提供長期護理保障責任。

同時,從保險期間來看,此次《通知》明確要求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間或保證續保期間不低于3年,長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的保險期間不低于5年。對此,前述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人民群眾對醫療保障的需求本身就是長期穩定的,因此對于醫療保險的政策導向一直都是往長期的方向發展。

此外,《通知》針對目前既往癥人群保障不足的現狀,要求險企對于適用稅優健康險的投保人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進行責任除外。

不過,該負責人也表示,此次改革將更多主動權交給了市場主體。在2017年發布的稅優健康險相關通知中,有一個標準條款,即所有經營稅優健康險業務的公司,能提供的服務內容差異性不大。但此次《通知》并未設計標準化條款,企業的自主性更大一些。

例如,《通知》明確,險企可針對既往癥人群設置不同的保障方案,進行公平合理定價。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產品。鼓勵開發滿足在職人群終身保障需求的產品。鼓勵探索適合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的支付方式。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癥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產品。

超40家企業可開展業務

此次《通知》還對開展稅優健康險業務的企業設置了準入門檻,包括: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億元;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四)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管理系統,并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完成系統對接。

同時,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丁雯認為,設置一定門檻,可以避免 “劣幣驅逐良幣”,如果門檻太低,產品很難穩健做下去。

根據《通知》條件進行篩選,目前市場上有超過40家險企可以從事開展稅優健康險業務。

此外,本次《通知》對于稅優健康險產品的償付率也有一定要求:醫療保險產品連續三年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精算假設80%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采取調整改進措施,切實降低后續經營實際與精算假設的偏差,設計為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應當建立雙向費率調整機制。醫療保險業務三年累計綜合賠付率指標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險公司報送該類產品時,應當提交費率合理性說明材料,說明材料須由總經理、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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