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和返鄉人員納入低保;戶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區)應配備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近期,安徽省民政廳等12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社會救助重點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全力筑牢基本民生保障網,確保兜住底、兜準底、兜好底。
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和返鄉人員可納入低保
《措施》提出,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擴大低保保障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和返鄉人員納入低保,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單人戶”納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強摸底排查,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戶等納入保障范圍。落實低保對象收入豁免、就業成本扣減政策,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給予一定的漸退期。
2022年底前,安徽省將力爭做到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信息互聯互通,低收入人口信息數據基本完備,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平臺高效應用。同時,整合基層主動發現力量,做到定期巡查、及時發現、主動救助。
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并購買住院護理保險
在特困供養人員照料服務方面,《措施》提出,鼓勵引導高齡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實行集中供養。對無法準確表達自己意愿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綜合評估后視情納入集中供養。供養機構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做好照料護理工作。縣(市、區)民政部門要組織簽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確保全員覆蓋、不漏一人。
同時,加快推進政府購買特困供養人員住院護理保險工作進度,著力解決特困供養人員住院無人照護問題。特困供養人員住院護理保險協議中,明確承保年度總賠付金額與繳納保險費用總額的最低百分比,確保購買護理保險資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疫情災情期間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由急難發生地實施救助。用好用足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可“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做好臨時救助與其他救助有效銜接。
救助審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避免漏保
《措施》指出,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救助工作第一責任人。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對鄉鎮(街道)審核確認(含申請未通過)的救助對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避免“錯保”“漏保”“人情保”“關系保”,防止優親厚友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同時,相關部門應落實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對臨時生活困難群眾給予有針對性的幫扶,及時足額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受到影響。
縣(市、區)民政部門每月5日前將上月審核后的低保、特困資金發放花名冊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當月10日前將資金按規定流程撥付到位;代理金融機構當月15日前將資金發放到保障對象賬戶,確保救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逢國家法定節假日可提前發放)。
根據實際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配備社會救助協理員
根據《措施》,全省各縣(市、區)民政等部門根據村(社區)社會救助服務事項、服務范圍、對象數量等情況,增強基層社會救助力量。戶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區)應配備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人口每增加3000人再配備1名,最多不超過3名。縣(市、區)民政部門每年開展社會救助協理員業務培訓不少于1次,關心關愛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并創造條件保障其履職需要。
原則上,皖北地區常年救助對象100人、皖南地區常年救助對象50人以上的村(社區)要建立1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增加。社會救助服務站(點)要有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站長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
此外,《措施》明確提出,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對應當發現困難群眾問題而沒有發現的,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而不予受理、不予救助的,以及漠視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程序依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記者 檀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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