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稅務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以進一步規范海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行為。《通知》明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按規定補繳的情形不計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繳費年限。外省轉入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時間,不認定為1997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改變參加海南省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這是海南日報記者9月7日從省人社廳獲悉的。
據介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管理(技術)崗位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對于超過50周歲未滿55周歲的女性以管理(技術)人員身份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首次參保繳費的,不論本人崗位是否變化或是否補繳首次參保繳費前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法定退休年齡仍然為55周歲。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當提供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或招工表)、工資發放財務會計憑證等材料或者法律文書。憑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計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認定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存在勞動關系的調解書、審計報告或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和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
依法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國家及海南省有關規定補繳拖欠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因用人單位違反養老保險繳費規定,導致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能享受應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情況進行抽查,將發現存在的問題以清單形式反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改。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